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居飞,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铁边城镇。
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鹏飞,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中段。
本院在执行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对陕西省***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陕西省***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2709080201201000006818内的款项为***人民政府拨付辖区村、组及村民的建档立卡户产业资金、土地征地赔偿款、乡村振兴资金、民政救助资金,并不是异议人的自有资金款项,为使***人民政府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和保障辖区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给付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481505.46元及利息(利息以5481505.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余款清偿之日止);***铁边城镇人民政府支付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107680元。同日本院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冻结了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的账户2709080201201000006818,冻结金额为8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11月16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的冻结,并出具了相关票据复印件。
本院认为,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2709080201201000006818,包含***铁边城镇人民政府及***铁边城农经管理站账户,其账户内的金额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铁边城镇人民政府对该资金不享有自主处置权,不能视作***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自己的支配资金,故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对该账户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陕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执7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账户2709080201201000006818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苏占鸿
审判员 齐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