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242号
***、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9)第16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000元,执行费3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被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私下将全部案件款兑现,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9)第16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9)第161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