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高建国与被告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216号
原告高建国,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无业,现住宝塔区财政局。
被告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电信东区万胜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锦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玉富,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人,系公司业务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高惊涛,北京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国诉被告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7元,原告高建国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高建国承担103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