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泰建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国泰建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765号
原告陕西国泰建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国泰建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泰建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