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陕0117执732号
陕西风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风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117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风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48440.6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350000元偿还于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实现,同时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2600元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7执7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