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19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1916W。
法定代表人:洪永亮。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35633.8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84.3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你可得执行款为834.32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