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1061号

申请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1916W。

法定代表人:洪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江和,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申请人:桂林昕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临街综合大楼壹栋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P8KT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昕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4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145000元的保单保函,其上载明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桂林昕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莉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