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B栋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1916W。
法定代表人:洪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保星,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凤眉,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黄花湖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762443950。
法定代表人:桂文秀。
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8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9925993.9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99259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发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粤1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请执行人可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