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867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2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11月2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应于2017年12月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9003元,但原告至今未予缴纳,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