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867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2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11月2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应于2017年12月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9003元,但原告至今未予缴纳,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