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044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1号瑞森云峰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樊军辉,总经理。
***与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工程款22421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胜地
审 判 员 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