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924号
原告:西安钱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549860。
法定代表人:吴天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58386。
法定代表人:樊军辉。
原告西安钱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钱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为
书 记 员 胡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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