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路战、**、伏匀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咸阳市*都区人。
被执行人:路战,男,汉族,陕西省泾阳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
被执行人:伏匀匀(系被告**之妻),女,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
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路战、**、伏匀匀追偿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被告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307761.98元及其利息1319498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路战、**、伏匀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246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险费9807元,执行费56286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路战、**、伏匀匀银行存款589081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尧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