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81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航空,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依据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96元,案件受理费430元。本案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暨被执行人*航空给付申请人21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亦放弃对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剑
代审判员史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