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
被执行人:***,女。
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告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303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7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0年3月31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剩余案件款,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0年3月、5月、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泾阳宏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张扬之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