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125号
申请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晟兴路南永兴路西高速路北侧(高速引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申请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2,50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2,50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3元,申请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