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2民初13508号
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工业城(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园第5座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26087L。
法定代表人:孙全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18。
负责人:张宏明。
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3175668K。
法定代表人:钱毅。
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与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雨润西安分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雨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2313元,并向其承担违约金73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签订了《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年度合作协议书(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约定由其为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的星雨华府小区提供应急维修和零星施工,合作协议书对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工程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按照约定工程款应按月结算。2018年1月22日产生的保修暖气维修人工费6300元,同年1月31日保修的增加循环水泵材料、人工费6013元,经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验收,并形成了验收单。2018年5月11日,其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6300元、6013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但被告至今未付该款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年度合作协议书(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星雨华府(西安项目)部分零星工程维修、改造工作委托给乙方办理;合作期限:2018年元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合作方式:协议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赶工措施费等……;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两份《雨润物业公司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验收单》复印件、两份金额分别为6013元、6300元的《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UU跑腿记录,证明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的维修工作,并向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开具并送达了增值税发票,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12313元。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以上事实,有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年度合作协议书(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雨润物业公司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验收单、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UU跑腿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签订的《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年度合作协议书(应急维修及零星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向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增值税发票,被告雨润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231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违约情况,参考合同约定,本院酌情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以1231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因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雨润公司应对被告雨润西安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13元;
二、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均以12313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陕西安特防护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汶 辉
人民陪审员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强晓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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