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鸿森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宇洁塑料制品厂模型具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新西部杂志社主编。 被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电子一路18号西部电子C座软件公寓1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女,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