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鸿森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宇洁塑料制品厂模型具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新西部杂志社主编。
被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电子一路18号西部电子C座软件公寓1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女,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