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该案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0元,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利息;负担仲裁费31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计履行50652元,剩余部分的履行金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