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执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安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0元,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利息;负担仲裁费31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陕0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继续执行。
2020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2执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