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15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咸丰汽车站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许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涛,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且不提供伙食,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间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迫使其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共计42200元,但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公司提供的经济损失证据都拒不承认。二、该裁决存在枉裁。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并且合同中关于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有违《合同法》,西安仲裁委员会无视其提供的证据,存在枉裁。
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裁决合法公正,事实清楚,不存在枉裁和隐瞒证据的情形,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0元,若逾期支付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仲裁费3315元(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199元,被申请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116元,被申请人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以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裁决存在枉裁为由,申请撤销西仲裁字(2019)第2045号仲裁裁决。但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称的隐瞒证据是指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并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而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称的枉裁理由亦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故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陕西兴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判员 周向红
审判员 王慧芳
二0二0年五月 日
书 记 员 张静妍
202001150916102013053637699161010224008867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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