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32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鑫园大厦728室。
法定代表人郑瑛,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安政,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党和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干部。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解放门办事处)、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建安公司)、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了(2002)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解放门办事处、解放建安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解放门办事处用其在西安市新城*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西侧怡园小*在建住宅楼壹栋抵偿债务571.64万元,对剩余的164.32万元借款利息,债权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