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32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鑫园大厦728室。
法定代表人郑瑛,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安政,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党和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干部。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解放门办事处)、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建安公司)、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了(2002)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解放门办事处、解放建安公司、*农工商总公司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7月7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农工商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西侧怡园小*4.653亩土地以及被执行人解放门办事处在该土地上在建的住宅楼壹栋。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所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52.73元,由于被执行人解放门办事处、解放建安公司、*农工商总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债权人****、债务人解放门办事处、解放建安公司达成了“变价抵偿协议”,以被查封财产抵偿债务571.64万元,对剩余的164.32万元借款利息,债权人****放弃执行。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位于本市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西侧怡园小*在建住宅楼壹栋交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抵偿债务571.6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