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新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女,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西安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保管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八路尚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党和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干部。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原系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保管员,1990年该部经营不善,此时原告临近退休,单位没有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拖欠原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等。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1994年元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局新就字(94)第3号文件“关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变更主管上级的批复”规定:“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由原主管上级新城区就业服务局供销经理部变更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的一切业务和债权债务由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理。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为原告办理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原系西安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保管员,该服务部系于1980年由新城区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批准成立的集体所有制直属企业,原告在此工作至1990年前后。1992年该部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企业法人***负责”。2004年11月1日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关于原锅炉水处理服务部职工耿希望等人反映问题的答复”中亦明确说明“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是同一个企业,并未涉及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而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技术服务部)是1991年3月由新城区就业服务局组建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体企业,技术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为杜炳乾。该技术服务部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存在。1994年元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局新就字(94)第3号文件,将技术服务部的主管上级变更为被告。技术服务部的一切业务和债权债务由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理。服务部和技术服务部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原告从未在技术服务部工作,提供劳动,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服务部和技术服务部之间有任何承继关系。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铁虹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