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11号
原告:陕西智得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68号翔瑞大厦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尚俭路54号。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1号楼1单元107室。
被告:西安西赵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得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赵暖气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智得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逾期拒不交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陕西智得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