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2247号
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陶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3782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内环照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578153890。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