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财保33号
申请人: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陶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3782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内环照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578153890。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