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民终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内环照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578153890(3-3)。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21EA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皖15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8731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2、判令中楚公司支付违约金49165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诉称,中楚公司承建寿县炎**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巩固提升和行蓄洪区)需要购买材料。2018年8月,其公司与中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中楚公司需购买其公司材料约201万余元,同时约定“甲方(中楚公司,下同)如从乙方(其公司,下同)之外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本协议约定产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刻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并承担乙方所供全部材料款的5%的违约金。”《购销合同》同时约定中楚公司逾期付款“以所欠全部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约定向中楚公司提供材料。2018年9月12日后,中楚公司从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材料。其公司发现后遂催要货款。截至其公司起诉时,中楚公司拖欠其公司货款387312.84元并应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照月息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中中楚公司辩称,1、**公司诉请其公司支付货款387312.8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公司诉请其公司支付违约金4619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3、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认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即中楚公司因承建寿县炎**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巩固提升和行蓄洪区)需要购买材料,于2018年8月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主材部分乙方提供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质量标准资料,(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甲方需在收到合同所涉产品当日内验收,逾期三日未验收或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经甲方验收合格。”;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甲方首付材料款40万元整,中途乙方最多为甲方铺垫50万元整。甲方所欠材料款最迟期限二个月内付给乙方。”;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如从乙方之外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本协议约定产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刻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并承担乙方所供全部材料款5%的违约金……(2)甲方应严格依照本协议的结算方式进行付款,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甲方以所欠全部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其他约定事项:另附材料单一份(价格下浮8%点)”;合同签订后,**公司向中楚公司供货(其中含部分规格不符合约定的PE管)总价款为983312.84元,中楚公司已给付货款60万元(2018年8月15日转账给付40万元、2018年9月8日转账给付20万元);2018年9月12日后,因中楚公司认为**公司所提供的部分PE管规格错误,双方产生纠纷,**公司要求中楚公司结清货款再继续供货未能如愿而停止供货,中楚公司遂从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材料;另**公司所供PE管,中楚公司已签收并用于施工。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即**公司是否故意提供规格不符合约定PE管及中楚公司发现时该PE管不符合约定是否已用于施工?对于该争议的事实,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仅中楚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故本院不予认定。 原审认为:**公司与中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提供的部分PE管规格不符合约定,而中楚公司对**公司提供的规格不符合约定PE管予以收货并投入使用,双方均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均存在部分违约行为且相互交叉转换,现**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中楚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可不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中楚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工程为民生工程,应更加严格重视施工质量,将具本施工情况如实告知发包单位,如因**公司提供的货物规格及质量等因素给中楚公司造成损失,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案诉讼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六***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4647.81元(983312.84×92%-600000),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70元,由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70元,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中楚公司上诉称:一、六***商贸有限公司在诉状中并未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而是直接要求支付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了诸多内容,包括垫资问题、保质保量供应材料问题、违约问题等事项。原审判决在合同诸多内容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支付货款,有欠妥当。导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无法处理。二、被告所供应的PE管不符合约定,规格不同,其中的差价,原审判决没有处理。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了其向被告供应的PE管不符合约定,并且是明知的。在回答被告的法庭的提问时,明确说明两种规格PE管之间存在差价。即合同约定的规格比原告供应的规格要贵。原审判决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是不妥当的。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为被告垫付材料款,原审判决没有处理这一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为被告垫付材料款,数额不超过50万元。现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尚未超出这一数额,不应支付。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PE管进行了收货和使用,因而判决支付货款。这一判决违背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约定检验期间和合理期间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原审中,原告当庭认可明知是不符合规格的PE管而进行供货,同时根据原、被告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因为两种PE管表面无差别,只是管壁厚薄不一样,耐压性不一样,从外观很难注意到。在被告发现后,立即与原告进行了联系,不违反关于检验时间的规定。反而是原告,拒不更换规定,拒绝继续供货,要求支付货款。其目的就是怕承担其不按约定供货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上诉人提出的所供应的PE管不符合约定以及对于垫付款问题没有处理是否适当。 本案中,双方对供货数量、数额及已付款数额均不持异议,应予认定。现中楚公司提出**公司所供货物中有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更换。同时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垫款义务即停止供货存在违约。对此,经审查,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甲方(中楚公司)需在收到合同所涉产品当日内验收,逾期三日未验收或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方式:甲方首付材料款40万元整,中途乙方最多为甲方铺垫50万元整。甲方所欠材料款最迟期限二个月内付给乙方。以及……甲方如从乙方之外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本协议约定产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刻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并承担乙方所供全部材料款5%的违约金……等。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中楚公司向**公司电话提出部分PE管规格错误,要求更换,但未有书面通知,且对于**公司所供PE管,中楚公司已签收并大部分已实际使用。双方产生纠纷后,**公司要求中楚公司结清货款再继续供货的情况下,中楚公司并未就垫付款问题提出抗辩,而是从其他销售商处购买材料;应视为其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本案合同已实际解除。由此可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条件成就。 原审根据双方均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均存在部分违约行为的实际情况,未予支持双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原审已向双方释明,如**公司提供的货物规格及质量等因素给中楚公司造成损失,可另行诉讼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