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22执1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内环照壁巷。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补助金合计232599.76元,负担执行费33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湖支行(账户20000310723410300000042)账户存款235988.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