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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674号之一 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新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736532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0号中建智立方一期A-3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397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