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674号之一
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新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736532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0号中建智立方一期A-3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397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