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2429号
原告:马鞍山金石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NAXI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912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金石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金石护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金石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金石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