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1782号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钢构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