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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保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912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执保13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12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