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保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912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执保13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12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