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31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912XX,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亳州市世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六区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28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世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3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