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44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拓公司与冠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4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6元,由联拓公司负担5026元,冠铭公司负担17600元;反诉费6900元,由冠铭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违约金218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44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0元,执行费200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冠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51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