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11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鹏,男。
被执行人:陕西努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鹏、陕西努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9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242337.3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242337.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