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696号
申请人:杜文静,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孟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申请人: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集体。
被申请人:黄贞,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人杜文静与被申请人***、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黄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杜文静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黄贞名下价值1152252.87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6月10日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文静为防止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黄贞名下价值1152252.8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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