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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22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人,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住该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计2992.50元,由原告西安市恒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计2860.13元,由反诉原告陕西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韩珂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