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9730号
原告: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3月9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1元,减半收取3440.5元,由原告陕西合创翼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