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12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63号天伦大厦1幢1单元002室。
法定代表人:*吉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路4号院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亚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力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拓永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签订合同,联拓永欣公司向固力通公司购买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70台,赠送Firebook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34台,并赠送校级资源管理平台一套,合同总金额为59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时付款30%,到货付30%,安装调试完成后付剩余的40%,2017年11月15日前付清余款。2017年8月18日,联拓永欣公司支付给固力通公司177000元。2017年10月31日,联拓永欣公司在《货物接收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收到104台“I2201”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104套智能云教学系统软件V1.0.104台“EDVIM2”常态化远程导播控制软件,104台“FZK10”Firebox中控器。庭审中,联拓永欣公司提交了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招标文件及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载明录播设备功能参数要求“视频输入接口不少于3个3G-SDI,1个DVI-I,电脑VGA信号为硬件采集”。因固力通公司提供的“I2201”设备不符合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招标要求,2018年1月7日,联拓永欣公司与**签定了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劳务施工合同书,对线路进行了返工,返工费用80720元;2018年1月30日,联拓永欣公司与广东紫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购97台“ZS-RS8303”紫旭科技录播设备,约定于2018年2月8日前全部发货,一周内到货,指定收货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白鹿原校区。另,联拓永欣公司表示其第四项诉请中的逾期利益损失是指联拓永欣公司通过向招商银行贷款垫资购买设备,依照贷款产生的利息计算。经查,2017年7月5日,联拓永欣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庭审中,固力通公司提交了一份其与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订购合同,载明: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签订本合同,产品名称第2.3项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常态化云教学软件ED-I3,交货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但仅有固力通公司盖章。
原审法院认为,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约定的联拓永欣公司购买固力通公司的设备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合同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签订本合同”,证明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均认可订立合同目的在于符合并完成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项目,且固力通公司提交的其与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订购合同中也载明: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签订本合同,产品名称第2、3项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常态化云教学软件ED-I3,交货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虽仅有固力通公司盖章,但亦能证明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之间的产品订购合同中约定的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固力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联拓永欣公司交付104台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然而被告却交付了104台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I2201设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设备不符合双方之间产品订购和的目的,致使联拓永欣公司返工,返工费用80720元,应由固力通公司承担。在固力通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约定及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招标要求后,联拓永欣公司与广东紫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购了97台“ZS-RS8303”紫旭科技录播设备,故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之间的产品订购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联拓永欣公司请求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固力通公司退还已付货款177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固力通公司主张的市面上并不存在型号为“ED-I3”型号设备,双方实际约定的就是I2201设备的辩称理由,固力通公司作为卖方,应当熟知其所供产品的型号及功能,固力通公司在型号“ED-I3”设备的产品订购合同上签字盖章,且其向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订购产品的合同中也载明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足以证明固力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固力通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联拓永欣公司主张的逾期利益损失,因联拓永欣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固力通公司违约后,联拓永欣公司已于2018年1月30日与广东紫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购了97台“ZS-RS8303”紫旭科技录播设备,该设备的安装亦能在贷款到期之前完工,故联拓永欣公司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予以解除。二、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77000元。三、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翻工维修损失80720元。四、驳回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0元(含反诉费4015元)由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75元,陕西固力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9095元。
宣判后,固力通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普通程序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审理;一审法院以联拓永欣提出的其与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订购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承担返工维修费用返还货款没有依据,驳回固力通公司的反诉请求错误。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五项判决,驳回联拓永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联拓永欣公司承担。
联拓永欣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为ED-I3,而实际中对方供货的是ED-I2201,不符合双方订购合同的产品。无法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参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三方自购了97台广东紫旭科技产品用于更换,所以返修的费用应由固力通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之间约定的联拓永欣公司购买固力通公司的设备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合同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扩建项目签订本合同”,证明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认可订立合同目的在于符合并完成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项目,且固力通公司提交的其与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订购合同中也载明: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签订本合同,产品名称第2、3项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常态化云教学软件ED-I3,交货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该合同虽仅有固力通公司盖章,但亦能证明联拓永欣公司、固力通公司之间的产品订购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固力通公司交付了104台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I2201设备,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设备不符合双方之间产品订购的合同目的,现联拓永欣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固力通公司退还已付货款177000元,支付为此支出的返工费用80720元,应予支持。固力通公司作为卖方,应当熟知其所供产品的型号及功能,固力通公司在型号“ED-I3”设备的产品订购合同上签字盖章,且其向深圳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订购产品的合同中也载明为Firebox常态化云教学终端ED-I3设备,足以证明固力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固力通公司辩称市面上并不存在型号为“ED-I3”型号设备,双方实际约定的就是I2201设备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固力通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只有一人参与庭审一节,经向一审法院核实,不存在上述情形。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诉讼费负担不变,上诉费固力通公司预交12277元,由固力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孙鹏
审判员*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