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1执200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增宽。
委托代理人:王利,女,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肇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被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
被执行人:*爱国,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王利华,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肇创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爱国、***、王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18年9月45日作出的(2018)西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肇创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爱国、***、王利华、***给付其代偿款703158.75元、利息及违约金16875.8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肇创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爱国、***、王利华、***名下均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爱国、***、王利华、***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冻结金额远不足清偿案件款,并对被执行人***、*爱国名下车辆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的720034.56元债权及利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黄小锋
审
判员魏峰波
审
判员*令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