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再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程新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国,男,汉族,1959年4月9日出生,系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在一审再审中应对原审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本案涉及**私刻上诉人印章签订本案的施工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上诉人应该承担付款责任的事实未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1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二审诉讼费4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