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4295号
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06794453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571013327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90140元予以冻结。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90140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