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785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杨其明,党委书记。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程新社。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兴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曾于2009年7月签署《委托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中,甲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原告称其后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鉴于原告工商登记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而被告住所地在临潼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凌小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李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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