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财保38号
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2737****。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账号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的存款1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从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普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明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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