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杰邹建筑工程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749号
原告: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92916100007273709692。
法定代表人:郭小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FDFH95。
负责人:傅伯林,总经理傅伯林,总经理。
被告: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GU8U9J。
法定代表人:李奎,总经理。
原告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406元(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从2021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5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兴荣苑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并按照被告要求交纳了5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但之后因被告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迟迟未开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履行合同等事宜,最终于2021年12月15日达成一致解除《兴荣苑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被告一次性退还保证金50000元,但至今仍未退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原、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兴荣苑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地点为西安市XX路XX路劳动北路梨园路十字东北角,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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