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与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2执恢93号
**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受理执行**地与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128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02执恢93号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受理执行**地与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128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