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2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浩、罗鸣,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陕01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2022年1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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