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77号
原告: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9BYM02。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2737****。
法定代表人:郭小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收取3900元,退还原告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3000元。
审判员  高敏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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