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727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727号
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浩、罗鸣,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焱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01)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01)存款人民币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