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92。
法定代表人:郭小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乐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文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08104993XQ,
法定代表人:陆国贤,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377,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21)陕0118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5500元。
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2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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